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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