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