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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