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