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