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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