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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