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