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