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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