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