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五十二条 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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