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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