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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