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