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