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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