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