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三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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