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二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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