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