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八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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