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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