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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