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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