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