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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