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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