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境内电台与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协调处理。
需要向国际电信联盟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提供无线电管理相关资料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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