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