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采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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