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采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采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