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六条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