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