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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