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残疾的师生、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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