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
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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