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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