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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