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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