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