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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