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