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