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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