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87-06-14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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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条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一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三条 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运...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四条 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五条 发现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所属持有单位以必要的支持和督促检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给予表扬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浓缩锂”——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二)“铀的有效公...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