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十条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二)核工业部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
(三)核工业部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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