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