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