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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