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