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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